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管辖权确定性以及迅速便捷等优点。它符合了经济和效益的价值目标,又有利于实现公正和公平。因此在市场经济下获得了长足发展。争议的可仲裁性是仲裁制度中的一个关键范畴。是指国家出于诸多因素的考量,对能够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进行了限制,从而排除了一国认为不能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本文从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纠纷解决方式它产生的基础和法理依据开始探讨,参考各国关于可仲裁性的立法,旨在对国际社会仲裁范围的发展趋势进行总体把握,同时对可仲裁性的标准进行研究,以期对中国仲裁有关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一些合理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争议可仲裁性的概述。笔者从仲裁机制的基本原理出发,阐明了仲裁机制的优越性,同时探讨仲裁适用范围与法院主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深入阐述了争议可仲裁性的法理依据。法理依据是构建上层建筑的基础,文章下面的论述都是围绕着争议可仲裁性的法理基础来展开。第二章,关于域外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研究。分为两部分,笔者首先对各国相关立法进行了分类,选取两大法系一些代表性国家的立法予以综合评述和比较分析,概括出各国关于可仲裁性立法的基本标准。最后对当今国际仲裁领域中关于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的发展趋势进行总结。以期对文章下面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的界定有所参考价值。第三章,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的研究。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份分析影响争议可仲裁的因素;第二部分在总结前述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界定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本段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第四章,我国对争议可仲裁性的规范及完善。在这一章中,笔者结合目前国际仲裁理论和实践界中三种新型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在国际领域中的演变,以及上面对争议可仲裁性标准的界定,对我国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