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为了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中介组织应运而生,随着中介组织的迅猛发展,中介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因其危害性大,为了遏制中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中介犯罪。中介犯罪是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一类业务犯罪,它有着很强的专业性等特点。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刑法规制中介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从介绍中介组织在我国历史上的流变及“中介组织”在各国称谓上的不同入手来深入了解我国的中介组织,笔者认为,中介组织,即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成立遵循一定的原则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并承担一定社会职责的一类社会组织。第二章为达到理性认识中介犯罪之目的,笔者介绍了中介犯罪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和我国刑法对中介犯罪的有关规定,认为,中介犯罪是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活动。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在本章中重点结合法定犯的内容分析刑法不应过多规制中介犯罪。第一,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说明现行刑法对中介犯罪的过多规定不符合现代刑法的省刑思想。第二,由于中介犯罪借助“法定犯”的理论以空白罪状为主要立法方式,使得刑法在适用中很难真正的“稳定”,群众也不能有效地了解法律。第三,行政处罚对规范中介违法行为有重大意义,由于中介违法执业的行为是首先触犯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借助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手段可实现有效预防和打击的目的。我国刑法对中介行为的过多限制似乎说明只有刑法才能有效规制一切社会问题。此篇文章中,笔者意在说明刑法不是规范一切社会问题的最有效的手段,不应过多的将触角伸到经济生活领域,规定中介犯罪问题实属不必要。第四章笔者将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引出有效规范中介活动的方法,以期实现减少中介违法失范行为达到促进中介行业良性、有序发展之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