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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然步入社会转型阶段。在此阶段中,长期的计划经济社会下所形成的各种社会体制已经逐渐被市场社会体质所代替。人民的思想观念、社会规范、国家政策都以市场为导向发生着巨大的转变。重大的社会变革发生的太快,新的法律颁布的速度远不能及。社会矛盾的激增以及法律的空缺双重作用下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部门无法解决现实矛盾,信访机关诉求激增。另一方面,司法部门一些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职业素养不高、责任心不强,往往又承受着来自上级一些领导的指示,导致部分案件该立不立、久审不决、错判误判、判后久不执行。群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法律知识又非常欠缺,对法院失去信心,转而采用信访方式解决涉诉问题。信访制度运行的社会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信访制度运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对法治社会的构建以及国家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立”。这些都体现了国家治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志与决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持国家社会稳定,保障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以目前社会信访乱象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切入点,在揭露信访乱象的同时,充分分析该乱象产生的原因,及导致的不良结果。从而引导出我国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本文分为六个部门,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说明研究该课题的的目的、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成果、理论意义以及运用价值。第二部重点阐述我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之提出,具体包括提出背景以及提出意义。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一些类似信访制度的申诉制度进行描述以及与我国的比较分析,并总结了一些具体的可借鉴意见。第四部分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困难及原因分析。第五部分则具体阐述了我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基本路径。这些路径包括:完善信访立法、建立诉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导入司法程序及终结制度、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第六部分则是笔者的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