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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立宪之母,它的宪政制度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非常深远,在世界宪政史上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讲起宪政必言英国,这不仅是因为它产生最早,而且特点鲜明、独树一帜。英国的宪政发展道路之所以不同于欧洲大陆,在于两个方面:形式上,英国走的是一条斗争与妥协相融合的道路——“光荣革命”;内容上,英国国王是国教会的领袖,保留了国王,率先确立君主立宪制。英国的宪政制度是十三、十四世纪以来逐渐积累的必然结果,是实际经验演进的历史成果。在分析了英国的宪政史、宗教史和法律史之后,笔者发现英国宪政的全部发展就在于国家主权权力的争夺和转移,由实体性的王权演变为象征性的王权。在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之前主要是国王与教会对国家权力的争夺,之后则是代表天主教势力的国王与代表新教力量的议会之间的斗争。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地理等诸多因素中,对英国宪政模式选择起着最为重大作用的是宗教!因此,笔者就尝试沿着宗教这一条线索,运用辨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探讨英国的宪政发展。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宪政建立的影响因素,提出了契约精神、西方的法律和自由主义思想这样三个影响因素。这三者都促成或促进了宪政的发端。第二部分从宗教尤其是基督教与契约精神、西方法律和自由主义思想的相互关系出发,论证了基督教与三者紧密的联系,由此将基督教与宪政之间的关系联系到了一起,并指出正是由于宗教的作用,才‘在西方产生了契约精神、自由主义思想、以及深入人心的法治思想,进而才‘产生了宪政。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英国宪政建立的过程,从最早的英国国家建立开始,英国就深受宗教的影响,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王权与教权合为一体,共同发展。由于基督教的传播,宗教信仰的统一促使英格兰统一国家的形成。在国家统一的过程中,王权不仅向着强大的方向发展,而且受到原始习惯、法律和教会的限制。而后教权和王权进入了斗争和妥协的阶段,产生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大宪章》,确立了王在法下。16世纪的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使得英国王权脱离罗马天主教教会,国王成为英国最高宗教领袖。议会权力也在这次宗教改革中得到提高,确立了“国王在议会中”的最高主权原则。由于天主教与新教,国王与议会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爆发了1640年英国内战。在经历了流血、独裁和复辟之后,英国又重新回归传统,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相互妥协,发动“光荣革命”,颁布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确立君主立宪制。这整个的过程,无不处处闪现着宗教的身影,结合前两部分已论证的宗教与宪政的关系,那么就展示出了英国宪政建立过程中宗教的极为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