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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为能与WTO主要成员最终达成一揽子协议,实现加入WTO和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目标,经过反复的权衡与考量,中国不得已接受了"四大不利条款",其中专门针对中国设置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下简称"特保条款",据此采取的各种措施统称"特保措施")对我国最为不利.根据特保条款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2年内,若WTO其他成员经事先确定的法律程序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某项产品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该成员可以对中国该产品采取限制措施.自我国加入WTO以来,特保条款已经并正在越来越多地被有关WTO成员所运用,成为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首要问题.作为当今世界最紧密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和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于2003年3月颁布了第427/2003号法规,把特保条款纳入欧盟法,并于同年7月对我国橘子罐头产品发起特保措施调查.因此认真、系统地应对欧盟特保措施十分必要.本文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参阅有关文献和案例的基础上,结合作者对欧盟经贸工作的实践,重点分析了特保条款和欧盟特保法规的实质内容和主要特点,研究了有关案例的应对实践,从欧盟这一侧面进一步剖析了特保措施的"特"性,分析了欧盟对华采取特保措施可能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展望了欧盟运用特保措施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应对欧盟特保措施的对策建议,从而为全球范围内应对特保措施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