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直以来,战争和侵略等国际犯罪行为给整个国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各国也一直在为减少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懈奋斗。但是,由于战争以及侵略普便存在涉及范围广、难以控制和调查,所以进程缓慢。在国际社会中针对国际罪行的管控有一些很瞩目的成就,例如临时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以及永久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都对阻止战争、惩治国际犯罪有很大的推动和进步作用。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更是如此,其管辖的更是国际上最为严重的四类犯罪,对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刑事审判活动都有着极强的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而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类国际犯罪中,尤以侵略罪最为复杂。特别是焦点问题——有关侵略罪的管辖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即在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时,对侵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断定国家存在侵略行为的决定权归属。这一问题也是对能否构成侵略罪并对之进行审判最为关键的问题。只有在确定存在国家的侵略行为,法院才能够依据规约取得对有关情势的管辖权并追究犯有侵略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谁有权决定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略行为的问题争论不休。在讨论中,一派认为应当由安理会独占的享有对国家行为是否构成侵略的决定权;另一派观点认为,应当由法院自己判定国家行为是否构成侵略行为,安理会的决定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会干涉法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利于法院顺利地进行司法审判活动。在《罗马规约》的审议大会上达成的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中达成的妥协性意见。通过分析安理会判断侵略行为的法律基础、《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现实背景及意义认为,安理会应当拥有判断侵略行为的独占性的权力。安理会不仅不会干涉到法院的司法活动,反而更有助于协助法院顺利地进行司法活动。因为其处理了与政治因素紧密相关的对国家行为的认定问题,而使得法院得以避免因政治因素带来的麻烦。而对于在侵略罪管辖的问题上,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尽管在一些权责范围上会有所重合,但是二者在对侵略罪的问题上应当处于互相合作互相补充的关系。如此才能使得对侵略罪的管辖更加全面、合理和切合实际。2017年12月4日至14日,在纽约召开了第16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此次缔约国大会最主要的一个议题就是激活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自此,从理论上来看,法院可以正式开始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了。这一决定可谓是在侵略罪管辖上的又一大进展。决议重申了法院的管辖权范围问题,即无权对非缔约国国民所犯罪行进行管辖。也表明了不存在重新开放或者重新谈判侵略罪修正案的情形。此外,对于安理会的权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强化和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