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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中国证券市场现阶段正处于由审核制向注册制的转型阶段。注册制的实行,客观上要求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减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其所投资上市公司的主要渠道,信息披露质量的优劣是影响投资决策正确与否的重要因素。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存在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披露等诸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存在很大程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美国证券市场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监管严格、到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处于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中间型监管模式之下,上市公司、高管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责任主体若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必然会被严密的监管系统发现,且必将付出巨额的违法成本,尤其是安然事件之后,更是极大提高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本文案例中,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绿诺科技和洪良国际被监管层确认其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违法责任主体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付出了巨额的违法成本。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成本与美国和香港相比仍非常的低廉,还未形成一套有效治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监管系统。本文遵照注册制是今后证券市场发展的既定目标和方向的指导原则,秉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注册制的精神,目的是探寻中国上市公司有效信息披露的治理与路径。本文聚焦于信息披露和违法成本,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在美国、香港和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市的中资企业信息披露违法案例为研究对象,以规范研发法和案例比较法为研究方法,从信息披露的监管视角,通过研究、分析、比较在美国、香港和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中资企业因信息披露违法而付出违法成本的案例,期待找出有效治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对策及路径,达到减少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目标。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对于国外成熟完善证券市场研究侧重于信息披露监管法律责任的研究;而对于国内还不成熟、不完善的证券市场的研究则侧重于信息披露制度框架的研究。以此为指导,本文首先通过美国和香港成熟市场下中国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付出巨额违法成本的案例,分析了成熟市场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监管力度。其次,结合美国证券市场,分析了完善证券市场下的信息披露监管发展趋势;对在美国、香港和中国A股证券市场上市的中资企业,运用案例比较法,分析对比了其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具体阐述了中国证券市场要借鉴美国和香港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治理的成功经验,要重视和发挥违法成本的威慑作用;对提高违法的路径进行了思考,提出了提升监管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强化中介机构三责归位、健全完善退市制度、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等五条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