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研究

来源 :山西大学 | 被引量 : 8次 | 上传用户:sunjiajun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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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是指有共同义务的数人中一人或多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实际侵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共同义务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种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即为其典型案例,也正是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以及法学界人士对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的关注和研究,各种观点和意见层出,并使之成为侵权法领域的热门话题。目前世界各国对这一侵权损害的承担均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有人认为加害人不明的侵权损害应该由受害人自己承受,也有人认为这种损害应该由可能致害人承担。那么这两种态度的冲突反映了什么实质?哪种态度对应的方案才是解决加害人不明侵权损害的最佳方案呢?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能不能成立,应如何承担呢?本文以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主体的确立为中心,从法的价值冲突、权利冲突两个层面进行了探讨,得出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主体应为可能致害人,并分析了这一责任成立的理论依据,阐述了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文章共由四章构成。
  第一章通过对中外几个典型案件的解析和对比,得出以“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为代表的高空坠落物侵权只是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的一种典型情形,而类似现象在高层建筑物之外的其它场合也有发生。基于这样的前提,文章指出对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是有意义的,进而对加害人不明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
  第二章阐述了世界各国对加害人不明侵权损害的态度,指出国内外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且争议很大的态度,为了行文的方便,文章将这两种态度表述了两大方案。即:方案1,加害人不明的侵权损害应该由可能致害人分担;方案2,这种损失应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第三章指出之所以出现方案1与方案2的巨大分歧,从宏观角度看是因为法的秩序价值与权利价值的冲突,从微观角度讲是由于权利冲突;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种冲突呢?在详细分析法的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原因和解决途径之后,文章得出这样的结论:加害人不明侵权损害的承担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我们需要运用法的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消解途径对两大方案的利弊进行权衡,以得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在此思路的指导下,文章最终分析得出方案1——由可能致害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是“取大利,舍大害”,是能体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具有最佳社会效益同时又符合侵权法功能的方案。
  第四章分析了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成立的理论依据,对反对这一责任成立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并阐述了这一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承担方式等问题,同时指出由于加害人不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共政策的要求,因而对它的运用必须严格,不能泛化,否则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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