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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契约法理论认为,有契约即有义务,无契约则无义务,只有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合同义务存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契约日益增多,并且许多纠纷发生在缔约阶段,若仍旧按古典契约法理论,则不利于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于是各国理论界开始了对先合同义务的研究。先合同义务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它是诚实信用原则兴起的产物,又关乎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当先合同义务得不到很好地遵守时会给缔约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降低交易效率,增加缔约风险。先合同义务是安全和效率的重要保障,逐渐成为合同义务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人们对其认识不够,再加上制度上的缺陷,先合同义务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先合同义务将会越发显现其重要性,当前全国各地出现的大量案例表明,缔约双方必须重视先合同义务,防范忽视先合同义务带来的风险。目前理论界对先合同义务的研究上仍有不足,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对先合同的界定模糊,先合同义务的性质、它的存续期间(即何时是起点何时是终点)都存在很大争议。二、对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存在多种学说,至今尚未形成统一。三、是否缔约过失责任为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唯一责任形态?能否引入效力过失责任一说?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中,侵害的信赖利益的范围和限额也存在很大争议。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五个部分来展开。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简要阐述了先合同义务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并指出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中的不足。第二部分是对先合同义务进行概述,通过对先合同义务的概念、特征、性质、理论基础的研究,为先合同义务体系勾划出一个框架。第三部分分析了先合同义务在合同义务群中的地位研究及其与其他合同义务群的相互关系。第四部分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责任形态研究,构成要件研究,并在此结合实践,谈到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的认定。第五部分引入实证案例分析当前形势下须重视先合同义务,并就防范先合同义务的风险提出了个人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