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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生活和消费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近几年房价上涨过快,消费者对于购买住房的消费方式也由传统的一次性购房转变成为分期付款的按揭方式。这种方式购买的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就涉及了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房地产法等多种法律的适用,产生了部门法之间,尤其是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的矛盾。对于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尚未正式出台专门针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只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还是会出现一些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探讨了按揭房屋的概念及性质。首先,介绍了按揭及按揭房屋的概念,我国按揭房屋主要为现房按揭及期房按揭。同时,在对现房按揭和期房按揭的流程详细描述的基础上,确定了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的性质。第二章讨论了离婚纠纷中按揭房屋的分类及归属。将离婚纠纷中的按揭房屋根据该按揭房屋的购买时间,分为结婚前购买和结婚后购买的按揭房屋两个大类。在这两大类中,又依据按揭房屋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并配合取得房屋登记的时间细分为几个小类别。并简要的依物权法及婚姻法的规定对各种类型的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归属及遇到的问题进行介绍。第三章主要讨论了离婚纠纷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类及归属。在离婚纠纷中按揭房屋的增值,分为人为因素导致的增值和市场因素导致的增值。其中人为因素导致的增值是由装修和结婚后房屋出租所产生的,市场因素的增值主要是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过快所产生的。在本部分笔者对不同情况导致按揭房屋的增值在离婚纠纷中的归属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离婚纠纷中按揭房屋的法律缺陷。首先,介绍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矛盾。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价款购买按揭房屋,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对于该种情况笔者提出了事实物权及法律物权的理论进行论述,该类按揭房屋当然应该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其次,对于房产证发放滞后的按揭房屋的归属进行了探讨。对于结婚前一方购买了按揭房屋,支付首付款及部分贷款,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只是该按揭房屋的房产登记及房产证在结婚以后办理完成的,应该如何归属的问题,成为了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归属问题的焦点。对此问题,我国各地法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笔者通过分析购买流程及运用了德国法中“物权性期待的理论”进行探讨,并得出虽然按揭房屋所有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该类按揭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应该归属于登记的一方名下的结论。再次,笔者讨论了法律对按揭房屋增值的归属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问题,重点问题集中在归属于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因素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归属问题。最后,笔者对于最高法院将“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按揭房屋”归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这种法律规定不准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章是针对第四章讨论的法律缺陷一一进行了立法建议。首先,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健全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及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其次,提出针对离婚纠纷中房产证发放滞后的房产归属的立法建议;再次,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纠纷中的分割做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阐述了对于尚未完全支付房款的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