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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执行工作围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生存权以及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展开,但是“执行难”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和我国的执行救助制度对于申请执行人生存权保障的缺失使得债权无法实现且因此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生存权受到威胁的申请执行人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助。执行救助保险制度的构建正是要解决上述问题,这是将我国司法救助的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延伸到诉后救助的全新探索和实践。本文首先对执行救助保险制度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确定制度的本质特征,探讨制度的理论依据,奠定执行救助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助形式的总基调。同样是对涉诉执行案件困难申请执行人的生存权进行保护,通过将执行救助保险制度与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对比,从二者的差异性可以看出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申请执行人迫切想要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求。通过对与执行救助保险制度相似的域外诉讼保险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本制度与域外诉讼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性,目前也难以实现将保险扩大到诉讼全过程的远大目标,毕竟我国的保险制度在诉讼中还没有很大的生存土壤。但是本制度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域外诉讼保险制度运行、推广和发展的宝贵经验进行的借鉴,进一步应用于我国执行救助保险制度的理论构建和实践中,发挥其保障申请执行人生存权,助力解决“执行难”的制度优势。近一年来执行救助保险制度的实践表明了构建具有规范的申请程序、适当的救助标准以及严格适用范围的执行救助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对执行救助保险制度的前置程序、申请程序、调查程序、审核程序、救济程序进行了具体详实的设计规定,保障程序公平公正、明白有序的实施,维护程序正义和司法正义。制度的良性运行还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的配合,最后笔者对出台司法解释、实行数据公开、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及恶意骗取救助金的行为的惩罚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有助于制度的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