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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以牺牲环境利益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比比皆是,发达国家经历了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并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发展中国家势必面临如何避免重走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老路的难题。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缺乏足够制度约束条件下的社会势必会出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背离的现象,因为环境污染只是企业发展的外部性体现并不构成企业自身的成本,根据科斯的观点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社会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对外部性的规避。虽然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无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大型公司中都日益体现其重要作用,但制度的优势是无可比拟的。因此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就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要形成一个涵盖源头、过程、责任追究和赔偿标准的生态文明基本框架。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不仅明确提出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对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予以激励,还明确要确立金融机构的免责条件及其环境责任。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整个社会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被赋予了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的利益或好处往往更多地为后代人所享用,这是由环境污染后果显现滞后导致的,当代人的环境污染行为可能要到下一代、下下一代才会得以体现,因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要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对当代人的行为实施约束以保护后代人的环境权益。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环境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其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中国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率差额。同时中国的金融市场仍然不够发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的间接融资方式仍是企业、个人获得金融资金的主要方式。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环境责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商业银行的直接环境责任,也就是依据《环境保护法》所要直接承担的保护环境的责任,这体现在绿色办公、鼓励员工绿色出行和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等方面;其次是间接环境责任,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如果能够在审核贷款等日常业务中对企业依据其对环境的影响来区别对待,则可以实现通过金融的手段引导整个社会产业的绿色发展。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间接环境责任的意义远远高于其直接环境责任,如果商业银行可以充分践行其间接环境责任则可以在提高传统重污染企业负担的同时降低新兴环保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引导整个社会资金流向的同时也能带动产业转型,实现GDP的绿色化。本文从商业银行环境责任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相关概念,与一般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相比,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间接性是其特殊之处;而与一般法律责任的事后补偿目的相比,对环境责任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事先预防;从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两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外部环境和商业银行的内部发展需要两方面论证了商业银行承担环境责任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履行的现状,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法律实践;另一方面是国内各银行在承担环境责任方面的表现,并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梳理了国际上以及美国、英国、加拿大关于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部分对我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法规规定提出了具体设想。认为我国对商业银行环境责任进行法律规制应采取促进型立法模式,倡导性务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在对商业银行环境责任进行法律规制的内容包括实施绿色信贷、创新金融产品和环境信息披露和共享三方面内容;最后对于商业银行不承担环境责任甚至是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应追究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排除刑事责任这种严厉的责任形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着缺陷,完善监管体制应加强部门间的环境信息沟通和协作,银行业监督机构可采取限制牌照的方法对不履行环境责任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以法律的手段明确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可以改变现阶段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载体的可持续金融政策实施不力的状况,督促银行承担与其相应的环境责任,助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