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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血缘、亲缘、地缘的农村民间金融长期地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因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而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融资、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因其融资价格偏高、缺乏有效担保、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等因素而极易形成风险,扰乱金融和社会秩序、扭曲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本文以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为切入点,按照服务“三农”,实现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为基本思路,利用公共管理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政府行为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和政府行为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和政府介入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政府介入农村民间金融的原因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演变,发现政府的行为是基于民间金融本身的发展及其所引发的问题,根据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情况在政策上进行的调整。第三部分以泗洪县为例,先分析了泗洪县经济和金融发展现状、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和政府的相关行为,然后重点案例剖析了2011年轰动一时的“宝马乡”非法集资案,尤其分析了非法集资现象产生的原因,深入探讨了政府方面的问题,发现中央政府层面法律缺失和地方政府层面的监管缺位加剧了非法集资的风险。第四部分在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为目的的前提下,先从借鉴国外政府规制民间金融的经验、合理定位农村民间金融和明确政府的角色,然后从完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规范地方政府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的行为方面,提出了规范政府介入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行为的路径选择。最后,本文的结论是:政府介入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有其必然性;政府行为对农村民间金融有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具有双面性,政府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不可缺位,对其规范和引导才是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正确出路;由于政府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扮演了裁判和运动员双重角色,应当通过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和外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越位和缺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