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行为免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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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该继续弘扬。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明确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产生的纠纷来自于生活中,但法律条文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困难,实务过程中对于法条的某些要素,法律解释尚且不清晰。本文通过对法条的立法背景,立法初衷,相关法条的对比分析和系统分析,从案例中找寻问题,对比国内外的紧急救助立法及适用,探寻立法目的和立法意义,研究法条的适用条件。第一、笔者认为救助人应当规定为普通人和专业人员两类,排除有义务救助的近亲属,“免责”限制为没有专业技能的普通人。特殊情况下,专业人员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责任。第二、救助人在主观条件应当明确规定为除故意外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予以免责。所以当前法律应当在免责基础上添加但书明确追究责任的范围。第三、对于“紧急”的判断应该有客观理性的标准,结合案情应该站在救助人的角度判断。紧急救助的“紧急”是情况危急时间急迫下的救助。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鼓励救助时应该放开对救助人的限制和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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