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以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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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创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REITs对于健全房地产资本市场,有效开发利用房地产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其还为广大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投资房地产的有效途径。因此,对于如何在我国引入REITs,众多学者和业界人士进行了有益的研究。而从国内的研究现况来看,很少有关于REITs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是REITs在我国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必须注重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实现房地产业发展与投资者投资获益的共赢局面。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我国REITs基础理论的研究。笔者首先对REITs进行了界定,并简要探讨了其在我国上市发展的路径,指出当前发展REITs宜先采用契约型模式,因此本文主要以契约型REITs为研究对象。进而对契约型REITs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REITs管理人和REITs托管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同属受托人。 第二章研究我国REITs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结合REITs自身的特点与其投资基金的性质,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出发分析REITs投资者面临的道德风险,并分析了我国现行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在明确REITs投资者利益保护必要性的同时,也为构建更充分的保护机制提供研究的突破口。 第三章探讨契约型REITs受托人职责的规制。REITs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关键在于对受托人的控制和约束,其中一个方面便是受托人职责的规制。而由于REITs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工不同,因此对二者规制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对管理人应强调其信赖义务的构建,而托管人职责的重点则在于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第四章探讨契约型REITs中相关制衡机制的构建,其构成了对受托人控制和约束的另一个方面。笔者主要从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投资者诉讼机制和REITs行政监管制度构建的若干建议,以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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