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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强化了对承包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对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无疑是迈出了立法空白的第一步。但是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权利的性质、权利成立行使的时间、权利的行使范围等问题都未涉及,使得该条款因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而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本文重点分析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重重障碍及其表现,提出了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在商品房预售项目中该权利与相关权利竞合时的依次受偿顺序。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分为五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现状。这一部分笔者分析了《合同法》第286条出台的立法背景及该权利实施的被动局面,揭示了最高院法释【2002】16号批复存在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不但没能使工程款拖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被束之高阁未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第二部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应将该权利界定为优先权,这种性质认定与我国的立法理念相吻合,且更有利于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相协调。第三部分,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应的权利冲突。这一部分笔者采用两两相对的方式分析了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应的各种权利冲突,并以案例来引导阐明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下,这些权利冲突因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处于举棋不定的状态,该权利因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也因此未切实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权利冲突的破解之道。笔者在这一部分提出了相应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即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具体的设计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合时的依次受偿顺序。第五部分,结语。笔者在这一部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进一步强调设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同时提出了设立该制度将会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