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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的不断进化中,人类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生产力也在以指数般的速度增长,在人类征服自然,开拓生存发展空间,提升生活环境质量,不断的从外部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与能量的过程中,也给带来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诸多已知的和未知的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在转化为现实损害的过程中使得环境状况不断恶化,这迫使人们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权益,于是环境公益诉讼便在社会和公众的期待中闪亮登场,为捍卫环境公益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是在长期以来的发展中,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偏向于提出救济性的请求,而很少提出预防性请求,没能很好的承担起预防性责任,在司法实践上则表现为很少提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这尽管有我国环境法本身发展的缺陷和环境公益诉讼自身的不足的原因以外,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预防性环境公益中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突出困难,这阻碍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本文从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框架下,对重大风险的认定进行具体分析,希冀能够通过重大风险认定这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来推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同时也为环境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助力。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回答了“重大风险”是什么的问题。主要分成三个层面,第一层面阐述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通过我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发展过程的阐述,使读者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第二层面阐述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含义,通过对含义进行界定,明确了重大风险即是环境风险,重大风险中的“风险”应理解为危险,第三层面着重分析了重大风险的认定具有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回答为什么要对“重大风险”进行认定的问题,第一层面从重大风险认定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入手,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当前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和重大风险认定方面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并从中得出法律模糊且可操作性差的结论,司法现状通过分析典型的案例,从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认定是案件审理关键。第二层面便进一步的分析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认定体系不明、参与认定的主体能力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论证了要对其进行完善的必要性。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回答如何对“重大风险”进行认定的问题。本部分也是本文最为关键的部分,从重大风险认定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从建立健全认定体系,提高参与认定主体的相关能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的建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能够使重大风险的认定更为明晰,进而能够为推动我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