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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各类商标恶意抢注案件,发现大量商标恶意抢注案件都具有涉外因素,尤其是对外文商标译名的抢注。在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实体认定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对于译名与外文商标对应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忽视了对“恶意”本身的考量;在程序问题上,存在忽视真实使用意图、程序繁琐、审理周期冗长等问题。本文针对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现象,探讨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特征以及对其加以规制的必要性。侧重于分析现行规制外文商标译名恶意抢注的法律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实践经验,就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法律规制路径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篇章结构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线,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规制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现状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外文商标译名的内涵与外延,阐述外文商标译名的概念。根据外文商标所有人对译名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情况以及译名的知名度,区分了不同的商标译名类型,重点论述外文商标所有人未对译名进行主动使用的未注册译名商标会基于相关公众以及媒体的大量使用所产生的识别来源功能而落入商标俗称的范畴。其次,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出发,结合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之下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特殊性,探讨规制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必要性。最后,分析了目前在审理涉及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困境与问题,包括:(1)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案件区别于其他商标抢注案件的特殊性问题,就是对译名与其外文商标对应关系的认定。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译名与外文商标的对应程度要求不一致,有的要求译名必须与外文商标达到唯一对应的程度,有的主张只要存在一定联系即构成对应,还有很多案件认为译名与外文商标应当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2)认定商标抢注者主观恶意的标准不统一,尤其是关于“明知标准”以及“明知或应知标准”之间的争议;(3)对于未被外文商标所有人主动使用,但经公众使用而产生的、与外文商标相对应的译名,即商标俗称类外文商标译名,囿于我国强调对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方可产生在先权益,因此,商标被动使用保护理论在中国难以适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规制他人对商标俗称类外文商标译名的恶意抢注。第二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规制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中存在的法律困境,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全面详细的法律分析。首先,阐述了对于外文商标译名的保护实则是对外文商标的保护,而译名与其外文商标的对应关系是认定译名是否构成外文商标的近似商标的关键问题。结合实证分析,建议审理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案件时,应当以稳固的对应关系作为认定译名与外文商标相近似的标准,从而合理地保护未注册外文商标译名,规制他人对外文商标译名的恶意抢注。第二,对比研究中国、美国、欧洲、日韩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抢注者主观恶意的判定标准,分析以“明知或应知标准”判断商标抢注者主观恶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对恶意的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建议借助一些客观因素推定商标抢注者具有主观恶意。通过案例研究,总结归纳出以下推定外文商标译名抢注者具有恶意的考量因素,包括:(1)译名抢注者与外文商标所有人的地域关系;(2)译名抢注者与外文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的代理、代表等特定关联关系;(3)被抢注译名本身以及外文商标的知名度;以及(4)译名抢注者是否存在商标囤积以及诉讼威胁行为。如果译名抢注者曾经与外文商标所有人处于同一或相近的地域范围中,或存在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或被抢注译名及其外文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译名抢注者进行了大量商标囤积行为或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威胁他人,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推定外文商标译名抢注者具有抢注恶意。同时,由译名抢注者承担证明自己的注册申请行为是诚实善意的举证责任。如果外文商标译名抢注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善意,可基于推定因素直接判定其具有抢注恶意。最后,介绍了美国公众使用规则下对商标俗称的保护发展状况,分析公众使用规则对规制恶意抢注商标俗称类外文商标译名的可借鉴性。第三章结合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在我国实务中存在的困境以及域外经验,以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为核心,分别从对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实体认定以及程序法层面,提出恶意抢注外文商标译名的法律规制建议。实体认定层面的规制建议包括:(1)明确译名与外文商标之间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为判断译名与外文商标近似的标准;(2)强化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在恶意抢注认定中的地位;(3)必要时弱化对商标主动使用的要求,对商标俗称类外文商标译名给予一定保护。程序法层面的规制建议包括:(1)在商标申请的程序中,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以及真诚使用意图声明,对于申请时尚未使用的商标,可在授权后的一定期限内要求权利人补充实际使用证据,以及增加对外文商标译名的审查;(2)在恶意抢注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情况下,建议法院灵活适用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驳回外文商标译名恶意抢注者的诉讼请求;(3)同时,也可适当借鉴恶意诉讼制度中的罚金措施来规制恶意抢注者的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