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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一直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其中宣告死亡制度是为了处理因为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一系列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设的制度。婚姻关系一直是一种重要的人身关系。当宣告死亡制度与婚姻关系结合到一起时便会出现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例如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与其生存配偶的原婚姻关系是否因此解除、怎样解除,宣告死亡被撤销以后被宣告死亡人与其生存配偶的原婚姻关系是否因此恢复、怎样恢复,宣告死亡被撤销以后再婚是否会构成重婚罪等等。这一系列的婚姻关系的效力改变都会随着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因为现实的不同而不同。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中的宣告死亡制度虽然很好的维护到了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关系,但是对于婚姻关系的规定要么过于绝对,要么留有空白,要么会有自相矛盾之处,这些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存在很大争议的,目前学界和法律规定中都还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观点和看法,这样一方面就使得被宣告死亡人自己和其生存配偶甚至他们彼此缔结婚姻的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公正合理以及客观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为现实生活中各类形形色色的相关案例造成法律困扰。因此,笔者选择该类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和对比评析,以及现实生活中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的立法建议,试图从各方角度以及在借鉴国内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求出我们民法对于此类问题的认定之路,以期减少现实生活中有案例无法律依据的尴尬现象。本文、全文分为三部分,包括引言,正文,结论,其中正文包括三大部分:一,宣告死亡和撤销制度以及婚姻关系效力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于宣告死亡和撤销制度进行概述,包括概念、设置目的、法律效力的简要阐述,其次对于宣告死亡和撤销后的婚姻关系效力现状进行介绍,重点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宣告死亡和撤销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原婚姻关系;二是宣告死亡和撤销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新婚姻关系。二,宣告死亡及撤销对被宣告死亡人和其生存配偶原婚姻关系的影响。首先宣告死亡是否会导致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此笔者在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规定之后进行了对比评析以及个人的立法完善建议。其次撤销宣告死亡是否导致原婚姻关系的恢复?在此笔者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和各自的优势以及弊端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三,宣告死亡及撤销对被宣告死亡人和其生存配偶新婚姻关系的影响。宣告死亡以及撤销之后还会涉及到被宣告死亡人和其生存配偶各自与第三人之间的新婚姻关系处理问题,对于此类情形,首先是宣告死亡对于新婚姻关系的影响,因为不存在被宣告死亡人自己的新婚姻问题,故而重点阐述生存配偶的新婚姻关系效力,在总结了国内外对此的相关规定之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其次是宣告死亡撤销后对于新婚姻关系的营销,这里也就涉及到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宣告死亡撤销后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笔者以案例引入,总结国内外的相关规定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总结。本文力图通过对于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效力分析和探讨,指出现行的此类规定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对于我国现行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在借鉴他国的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集合相关学界的合理建议,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从而为减少现实生活中该类现象出现时无法可依的情形和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精神体现人性的最大化去给与个人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