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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孕不育患病率大幅上升,很多年轻夫妻结婚多年仍无法自然受孕,于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便被广泛应用,人们利用体外受精产生的人体冷冻胚胎来实现生育的目的。但是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医疗机构的冷冻库里保存的冷冻胚胎越来越多。那么,这些冷冻胚胎是人是物?如果是物,物上权利如何?所有权归谁?能否继承?人体冷冻胚胎和生育权有什么关系?在冷冻胚胎上产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置?夫妻离婚时,剩余的冷冻胚胎该如何分配?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及个案研究法来全面分析人体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的历史及现状,揭示人体冷冻胚胎的本质,进而对于我国人体冷冻胚胎的立法及实践发展提出一些建议。人体冷冻胚胎并不是一团简单的细胞组织,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人类生命的初始状态。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证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在分别介绍了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将人体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第二部分分析了冷冻胚胎之上的权利构造,其中包括所有权权能的分析;提出人体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共有之物,并详细分析了不同情形下夫妻间处置人体冷冻胚胎的不同;讨论继承权问题,即人体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及继承人能否将其孕育成人的问题;分析了人体冷冻胚胎所导致的生育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第三部分是在前两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及国外相关冷冻胚胎立法状况进行整理,由此而提出对于我国冷冻胚胎立法完善的建议,其中着重提出了几点立法的原则及胚胎捐赠收养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二:第一,运用三个国内人体冷冻胚胎相关案例分析离婚后冷冻胚胎仍被孕育成人的家庭关系,即离婚后,冷冻胚胎孕育而生的子女是重组家庭的婚生子女而非原生家庭的婚生子女。第二,提出了夫妻离婚时,在冷冻胚胎的分配及生育权倾斜性保护问题上应遵循保护生育能力弱势一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