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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公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设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对肯定家务劳动价值,提高妇女地位,保障离婚自由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事与愿违,简单的立法规定与苛刻的适用条件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实践脱节,适用率极低。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者在离婚之时因利益分配不均衡陷入贫困,是明显不公平的。如果婚姻法不能真正对这种不公的情况予以衡平,无异于“奖懒惩勤”,客观上鼓励了人们在婚姻中不为家庭付出,影响到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方兴未艾,本文将结合理论与实践,在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基础上,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建议。本文主要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论述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和立法演变。内涵包括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概念及主要内容。按照时间顺序论述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演变,重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的规定,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对比,扩大了适用范围,且尊重当事人合意,通过评析引出当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尚有不足,还需完善。第二部分论述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有利于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介绍两种学说并分析承认家务劳动的意义,理应通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保护家务劳动的价值。其次,对平衡夫妻间利益有重要作用,最后,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第三部分意在揭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通过典型案例与司法适用率等实践情况的分析,指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有适用范围不合理、补偿标准不明确、行使时间不完善、举证困难、人力资本未补偿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国外与离婚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以法国、德国及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与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并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可借鉴之处。第五部分是在分析草案规定尚有不足的的基础上提出六个完善未来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经修改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但依然存在补偿方式、标准不明确,行使时间不合理,举证困难未改善,人力资本未补偿的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其一是讨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与离婚经济补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下的不同处理方法,细化补偿方式;其二是提出兼顾统一标尺与个案情况的补偿标准;其三是建议通过分期付款、多种财产形式支付丰富支付方式;其四是延后行使时间;其五,引入优势证据规则和家事调查员制度优化举证责任;其六,明确添加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主张事由,补偿人力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