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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快递行业日渐成熟,随之而来的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日益突出。虽有《邮政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以及《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中的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快递服务纠纷的处理仍旧没有统一的判案标准,甚至针对同一争议焦点的裁判结果都大相径庭。要解决快递服务纠纷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更好地规范快递服务中的各个环节。文章从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着手,分析其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着重论述快递服务违约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以及具体赔偿标准,试图构建出一个较为完整、清晰的赔偿责任体系。除了引言外,文章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签订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寄件人交付的物品快速寄递给特定收件人的合同。从现行法来看,快递服务合同属于合同分则中的货物运输合同;从民法理论来看,除寄件人即为收件人的情形外,快递服务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故快递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符合货物运输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第二部分,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这部分主要从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入手,从而进一步探讨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根据《合同法》对货运合同违约责任的三类免责事由的规定,即寄递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不可抗力、寄件人或收件人的过错,对应论述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第三部分,快递服务合同中限制赔偿问题。通过对保价运输的国内外立法介绍,分析保价运输虽作为运输合同的一大特点,但在目前我国快递服务合同中运用保价制度并不公平合理。快递运单即为快递服务合同,快递运单从性质上来讲是由快递服务组织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均包括限制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按照《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来认定,限额赔偿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第四部分,完善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建议。快递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点,文章着重论述赔偿损失这一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并结合违约损害赔偿规则进行论述,试图提出快递服务合同中四种常见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