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问责对象中“领导人员”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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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问责是2018年3月《监察法》出台之后赋予监察委员会的一项职责,在监察问责对象中有关“领导人员”的范围界定还并不明晰,针对实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亟需出台明确规定加以规制,这对于精准问责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监察问责“领导人员”范围界定基础、“领导人员”在不同学科中的意涵、“领导人员”范围界定的现实困境、成因分析以及监察问责对象中“领导人员”认定标准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写作。第一部分分析监察问责对象中“领导人员”范围界定的研究基础,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保障。从精准问责对象有效聚焦“关键少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权责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用权受严格监督,失责必严格问责,靶向定位“领导人员”三个方面来阐述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领导人员”在不同学科中的涵义进行定向分析,从多角度多方面来看待领导人员的涵义。主要是从管理学领域和法学领域进行分析,在管理学领域中,主要从公共管理学和行政管理学中梳理出领导人员概念;在法学领域,则从不同法律法规中分析领导人员具体认定范围,以及监察问责中领导人员的应有之意。第三部分是对于监察问责对象中“领导人员”范围界定的现实困境分析,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不同性质机关单位中领导人员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其二是各地区监察问责对象中所认定领导人员的适用标准不一致;其三是监察问责对象中“领导人员”适用范围泛化扩大化问题凸显;其四是时任领导人员脱离了监察问责对象的监管范围。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把握监察问责对象在具体案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领导人员范围界定不清的原因进行分析,根据第三部分的现存问题,总结出导致该问题产生的四种原因。其一对于监察问责对象“领导人员”的认定范围缺乏统一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且各地区所制定细则也是不尽相同;其二监察对象与监察问责对象在实务中的适用模糊混淆,导致了该范围扩大化;其三,没有具体分清领导人员所承担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以致混淆两种责任的承担;其四,有关终身追责问责制度未完全落实到位,给时任领导人员以脱责的机会。第五部分是对监察问责对象中“领导人员”认定范围界定标准及方式进行分析。首先是以单位性质为依托即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来分别明确其领导人员的认定范围;其次以被问责对象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是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明晰具体认定标准,并以此标准来确定领导责任人;在领导责任人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案件案情,采用双重认定标准,即领导人员必须是对失职责任人和履职不力事项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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