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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保守委托人的秘密,否则委托人就无法告诉律师代理所需的全部事实。律师保密义务是律师角色正常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义务。然而,随处可见的对律师滥用保密行为的道德谴责,被犹如深沟高壁的律师保密义务的保护主义,隔绝在律师的职业伦理视野之外。重新检验律师保密的正当性理由,审视律师保密义务的边界,是完善律师保密义务制度和促进律师保密义务实现的前提。整篇论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律师保密义务基础理论。通过对国内外律师保密义务的历史考查,对立法与实践进行了整理归纳,简要介绍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客体和期间。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亦广泛存在,实在法采用列举或排除的表述方式。第二部分是律师保密义务的正当性论证。现代律师保密义务的价值基础在于,维护委托人基于人格尊严获得勤勉的代理律师的权利以及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传统观点认为围绕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角色义务的无责任原则,能为律师保密行为提供道德免责的理由。这是长期以来占据主流地位但却令人不安的观点。伦理学进路和社会学进路对无责任原则的批评,并没能为角色义务与自然义务的区分提供判断标准。一种可能的、更有效力的反对意见,是从无责任原则的内部证成逻辑的检验出发。无责任原则在论述律师保密行为正当性时存在逻辑断层。需要引入“制度”和“角色行为”要素,形成充分推理四步骤。增加对律师保密行为的合理性的充分程度的独立评估,再将充分推理各环节的合理性的累积与共同道德进行衡量,才能完成律师保密行为正当性证成的充分推理。第三部分梳理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结合律师保密行为的正当性论证,明晰律师保密义务的界限。律师保密义务与忠诚义务、真实义务,是立法和实践中界限模糊的相关概念。忠实义务、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边界都需要检视和界定,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种合适的边界可以消除目前立法冲突。律师保密义务必须在忠诚义务的范围内行使,依据委托人对特定信息是否享有信息秘密利益,决定如何使用客户信息,其中包括一定范围内的披露,而非任何时候保持缄默;忠诚义务并不意味着律师对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忽视。因此,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及顾问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成为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则。与此同时,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承担的消极真实义务,不得就相关事实作虚假陈述和向法庭递交明知伪造的证据,不得积极蒙蔽和欺骗司法机关,误导法庭审理。律师在代理非刑事诉讼中,保密义务的范围受到限缩。律师负有向法庭提交真实、合法证据和发动真实诉讼的职业责任。根据职业活动性质和目的不同,律师的角色义务迥异。有必要就刑事诉讼与其他职业活动中律师的角色定位作区分讨论,进而找到保密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平衡。保密义务在其他职业活动中相比刑事领域应受到的更多的限制。在非刑事诉讼的职业活动中,如果律师与当事人在交流案件信息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着违法且不真实的诉讼动机,或明知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伪证,律师应当披露有关信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基于当事人的辩护权和拒绝自我归罪的权利而负有强制性的、广泛的保密义务。第四部分是律师保密义务的实现。我国保密义务存在客体范围过大、法律规范与行业规范的高度混同的问题,制度的反思和完善的迫在眉睫。承接上文,对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立法提出补充例外规则、完善保障机制的建议。保密义务与律师其他义务存在的冲突,可以通过调整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范围解决。我国律师保密义务例外规则,采用列举的表述方式,例外规则并不充分。建议补充“当事人在非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的伪证”“公司律师知悉的公司违法行为”作为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则,防止保密义务的滥用,兼顾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密义务的保障机制完善构想包括,确立律师保密权利,确立包括劝解当事人、退出代理和叙述性陈述的当事人伪证应对措施。作为法律职业行为规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制度化的律师职业伦理具有重要地位。由于保密义务的行业规范内容高度抽象,律师保密义务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亟需提高。提升律师行业对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视度,是加强律师职业伦理研究的前置性工作。针对律师职业工具主义的责难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需求,提出确立维护法律的道德吸引力的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