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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大量的土地用于建设,各国政府普遍采用土地征收手段来取得公共建设用地。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原有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严重缺陷,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冲突异常尖锐。土地征收程序是指征收主体在被征收主体的参与下,按照既定的规则开展土地征收的方式和步骤,属于行政征收程序的一个种类,一般包括申请、审批、公告与通知、补偿与执行等几个阶段。土地征收程序方面的建设在防止征地权的滥用、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提高征地行政效能、建立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为征地权获得了合法地位,各国在土地征收申请、审批阶段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我国土地征收中缺少此程序使得征地审批过程缺少实际审查内容,并剥夺了被征地者的参与和监督权利,导致征地权的滥用。我国应尽快设置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和监督程序,并进一步明确征地审批权,将回避制度引入征地审批程序,提高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性。土地征收补偿、执行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由征地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中,主要原因是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方案的不满。导致补偿标准过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定价机制即补偿方案的形成机制不合理。在土地征收补偿阶段,应增设财产的调查与认定程序,在确定补偿金额前,对补偿事项进行实地的考察和认定,并成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完善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保证被征收者对征地的补偿数额等问题与征收者进行充分的谈判、协商。土地征收中的“参与”程序是贯穿于土地申请、审批、补偿、执行等全过程的一项实质要件,指的是被征地者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程序。被征地者的参与权利主要体现于知情权和话语权,要求征地程序提高透明度。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告知程序不完善,农民知情权无以保障,听证程序尚不健全,导致被征地人的参与权无法实现。增强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公开征地目的、征地依据、征地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补偿的标准和结果等内容。切实保障被征地人的参与权,建立健全公告、听证制度,对于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就济途径是大多数国家解决土地纠纷的共同选择,而在我国,征地纠纷的裁决要主要由行政机关作出,司法审判常常被排除在就济途径之外。引入司法就济程序,由司法机关来判断土地征收的合法与否、解决补偿争端,有利于裁决的公正、公平和被征地人权利的保护。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