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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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自身重大疾病真实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个人患有重大疾病缔结婚姻,无过错方得知真实情况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因重大疾病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总之,《民法典》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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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自身重大疾病真实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个人患有重大疾病缔结婚姻,无过错方得知真实情况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因重大疾病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总之,《民法典》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以“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损害赔偿”为研究重点,依托现行法律规范和法解释学研究法,按照“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责任成立要件的特殊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一研究思路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研究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的性质。目前,第1054条第2款存在两种性质解释:第一种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契约说将婚姻的性质界定为契约,在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通过对彼此的信任形成信赖关系,为了保护这种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信赖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重大疾病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关系,婚姻被撤销后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是侵权损害赔偿,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对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导致无过错方权利受损和利益受损,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将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解决先合同阶段的财产规范,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难以通过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得到救济。因此,将《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更具合理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研究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损害赔偿责任成立要件的特殊性。在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婚姻被宣告撤销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结婚登记前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将导致无过错方婚姻自主权受侵害和纯粹经济利益受损害。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行为属于对第1053条结婚登记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违反,鉴于现行立法保障当事人婚姻自主权,故可能影响到婚姻性爱、生育及扶助功能实现的疾病类型均属于重大疾病,包括精神上重大疾病及身体上重大疾病。为平衡婚姻当事人所享有的知情权及隐私权,当事人应当遵照全面如实原则,并主动自愿告知自身重大疾病真实情况。由于无过错方受损权益不同,则过错的判定也不同,在过错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撤销时,应对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章第三部分主要研究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中,将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利益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所受损害系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应当进行损害赔偿,而对所失利益赔偿的范围应当进行限定。不仅如此,明晰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当考虑无过错方的损益相抵问题以及与有过失的规则适用,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当事人隐瞒重大疾病缔结婚姻导致无过错方婚姻自主权受侵害,是否对该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考虑严重性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由法官根据参酌因素进行个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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