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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土壤污染相较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来讲不易被人们所觉察,其对人类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有害物资在食物链的转移上,隐蔽性较强,其污染扩散速度虽然较慢,但污染后的土壤却很难恢复到以前的生态,从市售大米的铬超标到血铅儿童,均有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可见土壤污染不仅造成了对环境的极大损害而且已经严重危及人类身体健康,但由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严重土壤污染行为刑法惩治力度不够,致使涉及土壤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国外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经制定刑事立法对严重土壤污染行为进行打击,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刑罚体系,其先进经验值得学习。从法学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土壤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物质或能量进入土壤,改变了土壤正常理化性质,引起土壤质量下降,进而影响土壤用途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及生活环境的现象。由于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极为复杂,所以土壤污染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土壤污染面积广、电子垃圾污染土壤问题突出、工矿“三废”污染土壤严重及农业面源污染态势扩大。土壤污染最终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土壤生态的破坏和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土壤污染态势的严峻性,影响了我国的长远发展利益,刑法作为打击严重犯罪的最后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不管是基于保护生态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利益或是从刑罚的功能来看,对严重污染土壤行为均有刑法介入的必要,我国目前涉及土壤污染的刑事处罚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当中,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也潜在的规定了因严重土壤污染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但是我国惩治土壤污染犯罪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土壤污染罪名不独立、依照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存在诸多困难、财产刑在土壤污染环境犯罪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及土壤污染犯罪中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缺失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增设单独的土壤污染罪,并将其设计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壤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致使土壤的根本性质发生改变,严重影响土壤后续利用或危害人民健康及生活环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个罪名的设定加大了自由刑,增加了没收财产的规定,有助于彰显倾斜保护功能,充分发挥了刑法在土壤污染犯罪方面应有的惩治作用。另外笔者建议引入非刑罚措施来严密刑罚体系、恢复被害法益。惩罚犯罪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刑罚更重要的是矫正犯罪所破坏的社会正义,通过借鉴比较,结合我国国情,本文在借鉴国外惩治土壤污染犯罪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土壤污染刑法惩治机制进行研究,以更好的发挥刑法在惩治土壤污染犯罪方面的作用,更好的保护我国的土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