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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但一直遭到法学界的忽视和误解,并受到制定法的轻视。本文立足于民事习惯在中国民事法律的现有地位与体现,论述民事习惯在法律制度中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并试图为民事习惯正名。通过对比分析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包括我国)的民事习惯民事法律中的现实地位,建构性地提出我国对民事习惯的法源地位进行重构的可能路径之一;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有必要认真对待民事习惯,化解法官选择适用民事习惯时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所遭遇的两难困境。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阐明选择研究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地位和体现这一课题的背景及意义,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学术及实践研究情况,提出自己的研究思路,以及文章的创新之处。第二章是民事习惯的涵义,首先,介绍习惯的涵义;其次,将习惯与习惯法进行含义比较;最后,对民事习惯进行界定。第三章是对民事习惯在大陆法系民事立法中的体现进行考察,主要是考察民事习惯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各编中的具体体现,并试图探究其中之立法意义与司法实践意义,并做小结。第四章主要从第三章中的考察大陆法系民法典对民事习惯吸收得出启示,包括提供民事习惯入法的经验与重视本土资源的利用,并挖掘出民事习惯对民事立法和法治的意义与价值。第五章主要阐述民事习惯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包括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层面的体现和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得出我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民事习惯的态度不一致、亟待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改变的现状,从而发挥民事习惯的功能与价值。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旨在对我国当前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首先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我国有民事习惯入法的基础,民事习惯与制定法律的共性,民事习惯对制定法漏洞的补充,民族自治地方对立法自治的变通以及民事习惯是民间调解的主要依据,对我国民法典吸收民事习惯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其次提供我国民法典吸收民事习惯的路径,包括建议确认民事习惯的法源地位,对民事习惯调查梳理,甄别入法,将移植的法律与民事习惯相协调,以及规范适用民事习惯的司法程序;最后尝试提出我国吸收民事习惯的内容与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