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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合法垄断权,其可以自己使用专利,也可以许可实施。通过专利许可制度,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获得经济回报,而且专利许可制度可以激励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同时也可以使市场竞争更加繁荣。但是,专利权是一种天然的垄断性权利,在专利实施的过程中表现很大的排他性。因此,在专利许可协议中专利权人经常会对对被许可人设置很多的限制。在这些限制中,有的是为了给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划定被许可专利的适用范围,这些限制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但是在一些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也会做出很多不合理的限制行为。这些不合理的限制会对被许可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同时也会对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笔者将这些行为统称为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既可能是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的形成的,也可能是因为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前者往往表现为当事人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竞争的行为,包括回授、产量限制、价格限制、分割市场、交叉许可与专利联营等等;后者则包括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不质疑条款等。为了维护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笔者展开对专利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深入研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论述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一部分介绍了专利许可的概念,对合理的限制性行为与不合理的限制性行为进行了区分,指出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及演变;第二部分简单介绍了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判断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展开对专利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深入研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对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方法的建议;第三部分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框架为基础,列举了专利许可中垄断协议类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并简要分析对每种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或条件;第四部分主要列举对专利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典型并进行简单分析,但是在这之前首先对相关市场进行了简单的界定,提出专利许可中的相关市场主要是指技术市场,而创新市场虽然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其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在具体运用上有很大难度,所以只能作为技术市场的辅助工具;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反垄断法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规定方面的粗浅建议。民事责任方面,提出认定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能全盘否定而应结合同的目的和效果具体分析其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在行政责任方面提出适用强制许可并且慎用的建议,提出了适用强制许可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