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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赖以生成和合理运营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需要予以正确的预测和评估,为了确保这一前提得以顺利实现,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无不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进行规定。我国《保险法》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保险合同法的发展表明,加强对投保人的保护是保险法的发展趋势,对投保人利益的倾斜实际成为立法的取向。本文拟从分析保险告知义务基本概念入手,从投保人承担的告知义务逐渐放宽和保险人行使权利逐步限制两方面来剖析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论证这一发展趋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最后结合这种趋势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应如何完善告知义务提出建议。
第一章探析告知义务的起源、定义、性质及其产生的根据,分析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范畴。在考察告知义务的各种学说基础上,对告知义务的“最大诚信说”作出反思。认为保险告知义务的立法指导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实践原则是对价平衡原则。诚信原则相对对价平衡则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后者则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章通过分析保险告知义务分别在主观、客观、形式这三个方面上的具体历史变革,论述了主观告知主义、重要事实、询问表制度设立的合理性,进一步论证了法律对投保人告知义务逐步放宽的这一趋势和现实意义。
第三章从投保人在缔约之时,在违反告知义务之时,以及在违反告知义务后又发生保险事故之时这三个时间段入手,分析了法律上制定不可抗辩条款、弃权、禁止反言、除斥期间、比例赔付原则等制度的合理性,以对保险人的权利作出相应限制。
第四章对完善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建议。明确了告知义务中的义务人范围和告知时间的概念,建议引进国外有关先进制度对我国保险法作有益的补充。最后对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所承担法律后果提出立法建议,认为只有在充分考量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客观、客观方面与保险事故对应关系这三要素情况下,才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