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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经营者商业使用MTV的收费问题,自2003年以来,在我国各地引起了诸多法律纠纷,而其背后蛰伏的法律诉讼数量惊人,巨大的法律争议经久不息。音乐电视侵权诉讼,牵涉人员,不仅包括全国的KTV经营者、各大唱片公司,更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际唱片协会以及众多的消费者,因此该问题的解决不仅具有法律效果,更关系我国唱片行业的兴衰以及众多消费者的娱乐生活,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同时,这些问题发生在我国加入WTO并致力于大力发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时期,因此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得以发现法律的漏洞和制度的空缺,也促使我们尽快廓清相关法律问题,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音乐电视侵权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在著作权法上依据独创性区分作品亦或制品,构建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在内的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有赖于在现实中建立音乐电视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制度。而对于上述两项任务的完成,我国既缺乏理论资料也缺乏相关判例,同时鉴于卡拉OK来源于日本,而英国具有先进的著作权理念和法律,其他一些国家具有发达的音乐电视著作权保护机制,笔者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分析音乐电视侵权及其保护。本文全文分为五章,共67,000字。本文第一章讲述了音乐电视的基本法律问题。从音乐电视的产生与发展说开去,阐述了本文讨论的特定含义的音乐电视,分析音乐电视侵权纠纷中所蕴涵的主要问题就是音乐电视的法律属性是“作品”还是“制品”。对于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独创性标准的树立。对于独创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相近但不完全相同的规定,中国应该在借鉴、吸收二者精髓的同时,树立自己的独创性标准。同时,本章还从权利和权利人两个角度剖析了音乐电视的权利归属。明确了音乐电视的基本法律问题,文章第二章开始具体分析音乐电视侵权行为。在对侵权进行概述之后,本章的重点是借鉴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模式,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来阐述音乐电视侵权。有侵权即有救济。文章第三章讲述的就是音乐电视侵权的救济。发展的基础是认清现实,本部分首先是对我国现有音乐电视保护法律框架的反思,分别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和国际保护入手。鉴于著作权属于私权,因此在分析救济体系时,本文主要从诉讼终结前后两个阶段来论述民事救济体系的建立。音乐电视著作权人权益的维护和实现,固然依赖于侵权后的救济,更要借助于完善的机制形成日常的保护。文章第四章就讲述了音乐电视行业管理组织的建设。鉴于我国在这方面缺乏经验,而国外多有成功例子,所以,本部分侧重于比较分析,意图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促使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在完成上述分析后,文章第五章针对上述几章指出的现存问题,提出了我国音乐电视保护制度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涵盖了法律上对音乐电视属性的明确、音乐电视收费主体的确定、收费标准的建立以及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