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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时代,经济发展占据着重要位置,是重商的时代,商事主体众多,经济活动频繁,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经济发展还危及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对此,很多国家都把商业发展提到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社会上已经形成了重商的氛围和重商的理论体系。商业主体活动的频繁,随之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商事审判的地位和作用越发凸显,对一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我国各级法院一审商事案件达到278.2万件,同比上升8.5%。各级法院审结企业兼并、强制清算、股东转让等案件1.2万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82.4万件,审结买卖合同案件66.4万件。历史上,我国以农业为主,商业发展较晚,商事法律和商事审判发展缓慢。立法上,我国目前仍然采取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理念上,商事审判理念相对落后,裁判标准未能完全维护商事主体交易安全和稳定;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完全与民事审判进行区分;体制上,没有专门的商事法院或商事法庭。这种历史和发展现状,制度设置,都没有体现商事审判的自身特点和特殊性,远远未能适应商事纠纷的发展和在裁判中对商事纠纷作出合理评判。本文将从商事审判的起源、世界商事审判和我国商事审判的发展现状、商事审判与民商审判的相对独立性、商事审判自身的特点,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梳理我国商事审判的现状和不足,提出我国商事审判应秉承的审判思维、理念、程序上的独特性设置以及商事审判中如何适用法律等,为完善我国商事审判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