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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行政权,与军事立法权、军事司法权、军事指挥权共同构成了军事权力体系,且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不当行使军事行政权,损害军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产生军事行政纠纷。在解决军事行政纠纷的公力救济途径中,最权威、最公正、最符合“法治”精神的方式,是行政诉讼。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尽管我国军队在日常管理中频繁地行使着军事行政权力,客观上也存在着各种军事行政纠纷,但我国军事法院自设立以来,一直不受理军事行政诉讼案件。这不得不说是军事司法制度上的缺陷和遗憾。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军队中出现了治军“依权不依法”、“依人不依法”,军事行政权过于强势,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制约,官兵合法权益受不法军事行政行为损害后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等问题。军队行政管理实践中,由于一些军事行政纠纷未得到及时、有效、公正地解决,甚至导致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等严重后果。本文从落实依法治军方针、有效监督军事行政权和切实维护军事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建立军事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一些粗浅地思考,并就如何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设计。本文认为,对于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应作“狭义化”处理,将军事行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与案件范围均界定在军队内部。在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引入改良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既突出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别性,以科学划定军事行政诉讼的主审法院与受案范围,又强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军事行政纠纷的必要性,以维护军事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军事行政行为不等同于涉及国防与外交的国家行为,从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军事行政权的属性和法治精神的要求来看,其具有可诉性。从其他国家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中,可吸收和借鉴有益的经验。建立中国特色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军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军军事司法制度,依法制约、监督和规范军事行政权的行使,在理论界是众望所归,在现实中是军队法治化建设的大势所趋。当前,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当尽快推动其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