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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豪普特教授提出事实契约理论之后,在德国立刻引起了强烈反应,该理论之核心思想在于可以不经意思合致或意思表示而仅因事实过程为要素即可成立契约。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不少学者主张现实生活中存在事实契约,应用事实契约理论可以比较灵活的解决问题,更能彰显实质的公平正义。本文试图以契约效力根源为视角论证事实契约理论对契约效力根源的解释因否定意思自治而不具正当性,需对其加以否定。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绪论,是有关该课题的国内国外研究综述。 第二个部分是介绍事实契约理论的概念和发展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最后对它的实质进行了探讨。旨在对事实契约理论的内容以及观点进行梳理和说明。 第三个部分简单介绍了关于契约效力根源理论的流变,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了解其变化使我们认识到各种关于契约效力根源解释的模式所关注的重点以及现代契约法的本质所在。主要介绍了古罗马、中世纪对契约效力根源的解释模式以及19世纪意志论。着重阐述进入20世纪以后各种关于契约效力根源正当性解释的模式。最后总结了各种新型的关于契约效力根源的解释模式并没有真正取代意志论,它们同意志论一同支配着现代契约法。 第四个部分介绍了现代契约法对契约正义进行了匡正、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但是契约自由并没有真正衰落,意志论仍然对契约效力根源具有解释力。现代契约法是注重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平衡之法。 第五个部分是对事实契约理论的彻底否定,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对事实契约理论加以否定。首先着重说明了事实契约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复存在,因此其理论在现在已经过时;其次,说明事实契约理论作为一项私法理论却完全否定意思自治,其解释力是建立在对私法自治空间压缩的基础上因此缺乏“一项私法理论所应体现的正当性”;接着对那些认为可以通过改良或重新解释事实契约理论观点的加以否定;再者,从事实契约理论具体适用上对其加以否定;最后从我国实际出发,表明在我国确立“契约自由”原则不久的今天,事实契约理论在我国不具有生长的合适土壤,其不宜引入中国的法律框架,我们对此应加以彻底否定。 总之,笔者的观点是尽管随着社会变迁出现了各种新型的关于契约效力根源的解释模式,但是意志论没有被彻底抛弃,契约自由仍是最重要的私法原则。事实契约理论在对契约效力来源的解释上完全抛弃意思自治而只注重与社会实际相符,试图以压缩私法自治空间的方式实现社会正义,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否定,是对建立在现代契约理念基础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颠覆,有违契约正义的宗旨和私法理念,不具备解释契约效力根源的正当性,因此我们不应接纳该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