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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破产管理人素质的高低影响着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程度。管理人素质的高低取决于自我约束的力度、自我要求的程度以及外部监督措施的完善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建立合理的、由内及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且采取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法律责任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措施。由于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刚刚起步,其各种监督措施尚有不完善之处,因此,应当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采取分析比较的方法,论证了完善我国管理人监督机制的重大意义,并且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措施,提出了完善我国的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补充性意见。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着重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构成体系、重要意义。本章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基本知识,包括其历史起源、基本概念;然后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从而得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的重要意义;最后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内容及意义。第二章从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谨慎义务、忠实义务方面阐释了国外对破产管理人的内部监督机制;从法院的监督权、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及专门机构的监督权出发,阐述了在国外各监督主体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的外部监督;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个方面阐述了国外对破产管理人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本章系统介绍了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所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三章针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内部监督的可适用性问题、人民法院监督权责及实施问题、债权人会议监督权的实际兑现问题、债权人委员会的中立性问题、对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以及专门行政机构的设立和担保金制度的缺失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四章根据前文提出的我国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措施,结合我国国情就我国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补充性建议。包括下列内容:首先,细化内部监督标准,论证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可行性,分析管理人内在义务的行为规范所包括的内容。其次,对完善管理人外部监督机制进行法律分析,明确界定现行《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管理人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并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增设专门的行政机构及制定担保金制度。然后,对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补充性措施进行理性论证,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明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比照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确定管理人的损害赔偿数额;补充管理人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惩罚幅度。最后,借鉴国外做法,提出管理人的免责情形,即商业判断规则,法院的豁免及第三人责任的豁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