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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具体权利以及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一般权利。人格权经常受到来自大众传媒的侵害,自从传媒产生以来,对人格权的侵害一直没有停止过。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不断发展,传媒的覆盖范围更广,影响力也更大。在这样的环境中,传媒对人格权的损害程度不断加深,损害后果更加严重。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传媒侵害人格权的事件频频出现,关于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传媒作为一种舆论工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言论自由权、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等宪法权利也主要依靠传媒来实现。通过对两种权利价值的衡量,本文认为在传媒与人格权的冲突中,除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人格权的保护应当放在第一位。基于这种选择,本文主要讨论大众传媒环境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并对二者的冲突与平衡提出个人见解。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判例分析法。首先通过二者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冲突的价值比较,指出人格权优先保护的意义;其次,通过国内外典型判例分析传媒侵权的形式与类型,归纳传媒侵害人格权的共性;再次,根据传媒侵害人格权的不同特点,对传媒侵害人格权进行类型化研究,揭示传媒侵害人格权的个性。同时,根据传媒侵害人格权的共性和个性特点,研究传媒侵害人格权的诉讼救济问题;最后,基于传媒权利与人格权的权利冲突,提出二者冲突的基本解决思路,并描述了人格权在传媒环境中保护的民事立法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