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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始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将全球的虚拟经济及实体经济带入到一个低谷,在这场风暴中,我国的企业也受到重创。其中,一些大型央企因投资海外金融衍生品而导致了巨额的亏损。这一系列事件让我们反思:这些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何以如此不堪一击;原本用于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为什么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为此,作者以契约不完全性这一理论为依据,分别从两个层面——金融衍生品的契约不完全性和企业的契约不完全性来阐述这一问题的根源。
契约不完全性,是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等原因,造成契约的当事人在签订契约及履行过程中,乃至契约的仲裁者在仲裁过程中无法证实或观察到一切,从而造成契约的条款是不完全的。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作为一项契约的生成,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高度专业化以及影响因素的多变性,决定了它所潜在的高风险性。因此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就难免产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这些行为必然会给在资源、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一方交易者的利益带来侵害。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的契约理论,我们可以把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当然,这一系列契约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也具备不完全性。由于国资委对于我国央企的监管路径过长,因而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许多央企在没有获得审批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海外衍生品市场投资。对于投资的风险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监管部门与具体交易部门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内部又缺乏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其所发生的交易有可能脱离套期保值的初衷,而变成一种投机套利的行为。再加之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必然使得企业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针对问题产生的根源,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方法:首先,企业要从完善内部的风险监管机制入手,杜绝投机套利的赌博行为发生,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都应从自身的风险规避需求为出发点,为其主营业务服务;其次,加快发展我国国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以改变我国企业由于在国内找不到规避风险的工具,而不得不到海外市场上进行交易却又处于被动的局面;最后,加强外部监管,并推进有关的交易立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