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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和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表述如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出现被形容为时代的呼声。众所周知,2008年末至2009年末,一年的时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许多起严重交通事故,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杭州闹市区飙车案等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显然存在着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条文规定不完善等缺陷。于是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成为民心所向。本文详细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立法背景、意义及构成要件等,并且本文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背景,结合案例,提出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并提出在实践中适用危险驾驶罪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