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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因婚姻的缔结而成为夫妻,形成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产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或存续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范围的认定、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效力等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怎样的权利、应负担怎样的义务,成为婚姻法必须明确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明确认定。另外,夫妻双方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便明确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将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通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夫妻所得共同财产”的概念界定,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明确了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第二部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包括单方处理权即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共同处理权,从权限范围、行使效力和滥用后果几方面分别予以深入探究。第三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原有的离婚时分割和夫妻一方死亡时的分割基础上,补充论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四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基础上,阐述了婚内和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并就夫妻共同债务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了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