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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而是将之视为过失的同时犯,分别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基于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形成了一种通行的观点:共同犯罪就是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的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虽然传统刑法理论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形态,但是从过失犯罪的本质以及共同犯罪形态的特征上看,笔者主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并认为承认过失共同犯罪也有着理论及现实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大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是过失共同犯罪问题之起源。主要是从实践中存在的过失共同犯罪现象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共同过失犯罪案件时所遇到的两难选择入手,在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后,指出在刑法理论上应当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关于是否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纷争,分析了学界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两种立场,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第三部分是介绍古今中外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分析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的立法与学说观点,指出国外在理论和立法上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最后作者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即:应该承认过失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第四部分论证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依据,这部分主要从事实上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通过分析事实上存在过失共同犯罪,指出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具有比单独个人犯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应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在分析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根据的基础上,指出共同过失犯罪符合我国刑法中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