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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集团行为规制,是经济法学关注的课题之一。经济法是体现与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的部门法,针对国家宏观整体或某一要素市场的经济秩序,它体现出保护和维持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内任何要素市场的运行都应在市场发展秩序内,经济法则扮演着市场良好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房产税改革将如期推进,以城镇试点方式推行,推进速度较缓,房地产行业的国退民进将是一个中长期趋势。房地产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要素中的重要一环,目前的发展状况在可控性、稳定性、行为互动性与可预测性上产生偏离,导致房价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在排除政治和经济两大体制的因素下,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利益主体的力量不均衡,才是本源的关注点之一,针对该问题,本文试运用经济法理论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集团行为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存在房地产商、商业银行、部分地方公权所有者等三大利益集团,房产消费者作为与三大利益集团相对应的弱势群体,同时存在于房地产市场。几大主体在房地产市场的地位不同,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原因、方式、效果等都存在差异,进而产生了以下不均衡的局面:房地产商、商业银行、部分地方公权所有者的逐利行为,以及房产消费者的利益诉求。运用经济法理论,破除该局面须分析房地产市场利益集团行为的现状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而制定相应的规制措施。营造一个充满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而减弱或者消除房地产扭曲所带来的问题,包括给经济社会以及群众生活所带来的困扰,使房地产真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力之一。本文采取文献分析、博弈论以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存在多个地位不对称的利益集团行为进行考察。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集团行为规范,是一个复杂的经济法治过程。论文从房地产市场利益集团行为的规制研究出发,分析其状况,研究其问题,通过利益关系中的利益集团行为分析,发现了房地产社会关系中诸多利益需要规制的情形。如通过经济法对房地产商的逐利行为进行规制、对商业银行的逐利行为进行规制、对部分地方公权所有者的行为进行规制等。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集团行为规制,是一个完整的市场规制。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对利益集团行为进行规制,构建一个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房地产调控制度。使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集团行为重新组合,并针对房产消费者的弱点对其进行多方面的有力倾斜,使商业银行、部分地方公权所有者从与房地产商的联盟中退出,同时对作为房地产商扩音器的部分媒体进行规制,从而构建一个主体力量平衡的房地产市场。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集团行为法律规制诠释。首先对利益集团行为的概念进行介绍和分析,概括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利益集团行为概念;其次针对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集团行为,探析对其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主要从经济法范畴为探索视角,研究国家和市场的关系,探讨利益集团行为在房地产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影响。第二部分,房地产市场中利益集团行为规制问题的提出。首先分析房地产市场中利益诉求的问题,包括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及利益诉求;其次分析房产市场中利益集团行为的问题,包括利益集团行为对立法、执法、司法的影响。第三部分,房地产市场中利益集团行为规制的分析。首先是房地产市场中利益诉求的分析,包括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及利益主体与消费者的利益博弈;其次是利益集团行为的分析,包括房地产商与部分地方公权所有者的利益博弈,以及商业银行与房产供求者的利益博弈。第四部分,房地产市场中利益集团行为规制的对策与建议。针对利益主体从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规制,对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诉求和利益集团行为提出对策与建议,主要包括制定规范化原则以及完善规范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