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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WTO的"绿箱"政策.我国要解决"三农问题",就要加强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本文就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展开探讨,并指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改革开放以后,农业保险的发展举步维艰,国内大部分地区农业保险处于停办的状态.但是,仍然有一些地区的农业保险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尤其是上海和新疆等地.2003年,国内第一家经营农业保险的外资公司获得财险营业执照,外资开始涉足我国农业保险.随后,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也开始筹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迎来了转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单纯依靠《保险法》进行规范;二是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三是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严重亏损;四是农民不愿意投保.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初至1958年末,新中国人民政府就进行了积极的农业保险试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农业保险被迫停办.1982年以后,我国农业保险恢复经营,对多种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自1982年以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以这种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1987年,民政部将保险机制引入政府救灾领域,选择一些县开办了以传统救灾项目为业务范围的"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创了中央政府的政策性经营模式;80年代后期,中国人保把政府行为引入农业保险的经营,开创了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营的模式;90年代初,河南开创了农业保险相互会社,太原、广州创办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开创了农业保险的互助合作社模式.以上四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索,大多趋于失败.在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中,中国人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经历短暂发展后,很快萎缩;中华联合的农业保险业务依靠政府的力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由于民政部门缺乏精算能力,加上粗放经营,中央政府的政策性经营模式也很快失败;新疆、上海等地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经营以后,采取了直接补贴、减免税赋、强制投保等措施,保险公司也采用了"以险养险"的思路,使得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营的模式获得了一定的成就;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缺乏科学的经营方法,很快就销声匿迹了.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举办了农业保险或农作物保险.这些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有不同的经济状况、历史背景,因而也有着不同的制度模式.美国、加拿大、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家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以政府经营为主的模式,政府主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日本主要采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由中央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由相互会社直接经营,部分实行强制性保险.一些欧盟国家和大洋洲国家采用民办公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主要采用自愿保险,并大多经营单一风险保险.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孟加拉等,采用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其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经验可知,一国具体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需要根据其历史、经济、文化状况来确定.但是,大多数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都采取强制性保险,并由政府提供大额的资助.而且保险模式的发展成熟,也需要经历长时间的探索过程.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就陆续有学者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以解决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经营举步维艰的现状.还有学者提出要建立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实践证明,这些观点都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要走多元化道路,可以有五种发展模式.这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二是在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上海、黑龙江等,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本论文研究过程中,综合运用了查阅资料、现场调研、专家咨询等获取资料的方式,并运用贸易经济和保险的相关理论,对处理过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还进行了大量个案的研究,做到点、线、面相结合,较为深入的剖析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指出了国内部分学者关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看法存在的问题,并详细介绍了五种可行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框架及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