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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获得通过,但是,就其文本而言,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的异同性,却是法学界没有深入研究的课题。采取荷兰学者亨克·范·马尔赛文在比较成文宪法时所用的文本分析方法,对德国、法国、日本、瑞士、意大利、葡萄牙、阿根廷、俄罗斯、韩国、荷兰和我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12个物权法文本进行分析比较,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立法体例,即以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的立法体例,通过提问题的方式对样本物权法进行条文解读,具体列出156个问题,并以百分比的形式统计出这些样本物权法在某个制度方面的相似性及其相似性的程度。然后通过列图表的形式总结出在这156个问题中,各国和地区的物权法有67个方面是相似的,即所研究问题的43%显示了相似性,反之,57%显示了相异性。样本物权法存在如此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有着历史、社会和法制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物权法》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为:《物权法》中存在大量的法律界定不明、废话型、照搬照抄型法律概念及法律条文;《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跟随社会的发展,在《物权法》中缺失一些重要的制度;我国的《物权法》立法体例存在逻辑性问题。一方面,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并非在同一逻辑层面上,另一方面,“三分法”模式所有权制度结构仅仅是套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结构的结果,并不符合民法规范体系。为解决这些问题,在《物权法》中应建立科学的、系统的各种物权法概念;在完善《物权法》之期应立足于发展的观点,对于现《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些制度以及《物权法》缺失的制度应以发展的眼观重新审视其存在的必要性;应构建合理的物权法逻辑结构,一方面,应构建逻辑的《物权法》立法体例。另一方面,应该构建合理的所有权制度结构,试图让所有权结构在理论上行的通,并且符合民法规范体系本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