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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国有资产总量也在不断攀升,但经济的增长点势必是犯罪的热点,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为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我国在修订1997年刑法的时候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一罪名。该罪名设立十余年来,对遏制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奋战在侦查前沿的检察院反贪部门干警,笔者欣喜的看到很多私分国有资产的罪犯被绳之以法,但欣喜之余我也感到忧虑和困惑,笔者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多年,曾查办过多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承办的有关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的举报线索更是不胜枚举,但在初查、侦查过程中,笔者仍是经常会发生法律适用困惑,经常会因主体身份、国资认定等问题让一些本可以成案的线索止步于初查阶段,虽然我们的技侦手段越来越先进,但对此却无能为力,这让笔者感到非常遗憾,这也促使笔者毅然选取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论文课题,希望通过法理研究来理清思路,找准问题症结所在。为此,笔者阅读了大量的资料,通过中国知网查阅了70余篇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的文章,翻阅了十余本刑法专著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阐述,这些理论知识的积累加上笔者的实务经验让我深切地体会到,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立法缺陷这一先天问题造成的。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触及的疑难问题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层次的实务研究,从中发现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有关主体规定、犯罪对象界定、同类罪名设立、刑罚适用等问题有待立法完善,并根据侦查需要提出犯罪主体应认定为自然人、明确国资鉴定机构、增设单位侵占国有资产罪等操作性较强的立法完善建议,充分体现了理论研究结合业务实践的特点,这是本文的亮点所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沿革以及该罪的犯罪成因。指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97刑法的新罪名,是顺应保护国有资产的社会主义经济需要而设立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下文展开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针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进行阐述,一是认为该罪的客体是复合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同时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国有资产)的范围和认定进行了全面分析。二是对该罪的客观方面进行探讨。三是对该罪的主体方面进行研究,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四是对本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认为主观方面仅表现为直接故意,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性;第三部分结合本罪在学术界的理论争议和司法实务界适用中所遇到的典型问题,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到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结合司法实践适用该罪名遇到的难点,提出该罪主体规定、犯罪对象界定、同类罪名设立、刑罚适用等问题有待立法完善,并提出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