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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似点,同时又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对于两者种行为的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合同诈骗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着促进作用。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因其同时涉及两个不同部门法,学理上的讨论并不充分,同时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明晰导致了在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使得合同诈骗罪这一具体罪名的认定上呈现出比较混乱的状态。本文通过解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将两者进行对比分析,从实践案例以及学理上,找到两者的相似点与不同点,再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刑民界限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推动两者之间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对于这一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这一困难集中在案例中的裁判结果上予以体现,之所以出现这种裁判结果的差异,是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没有正确的认定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差异,这正是两个典型案例裁判结果的争议所在。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刑事法律规定的罪名,有着严谨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有其法律上的硬件要求。分析合同欺诈行为在民法领域的构成要素,通过对比找到两者的不同点,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占有目的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客观的欺骗行为上表现出差异。最后,通过对两者之间基本概念不同之处的总结,找到分辨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的关键点,合同诈骗罪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且两者在客观欺骗行为内容存在不同。其次,分析了两种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适用法律及侵犯权益等方面的相同及不同之处。客观方面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并且欺骗行为也都引起了相对人的错误认识,但在欺骗内容和欺骗形式上两者存在不同,同时两者追求的认识错误也是南辕北辙的。主观上两行为的犯罪目的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表现出明显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目的,想要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但合同欺诈行为就不具有这样的目的,其仅仅只是想要通过欺骗的手段提高合同签订的成功率,以期望通过合同履行取得一定的非法利益。最后,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着手找到具体解决方案。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两种行为的重要标准,对其进行正确的认定对于两行为的界定有着重要作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从客观上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能力、行为人对于财物的事后处理以及主观目的的产生时间等方面综合考察,合理运用司法推定的方式对这些客观因素进行判断,可以降低我们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难度。当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意味着合同诈骗罪一定成立,我们还需要从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分析,对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具体案件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需要我们关注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适用顺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