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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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38条所设立的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保障平台经济有序发展的健康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其不仅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一般性保护义务,并可纾解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危险。但与此同时,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条文理解与适用方面的问题。以适用于线下实体交易场所的传统安全保障义务为参照,可以发现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前者不仅在义务主体与适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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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38条所设立的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保障平台经济有序发展的健康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其不仅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一般性保护义务,并可纾解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危险。但与此同时,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条文理解与适用方面的问题。以适用于线下实体交易场所的传统安全保障义务为参照,可以发现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前者不仅在义务主体与适用场景上具有相似性,且两者还共享收益风险一致、危险控制、社会成本和信赖利益等法理基础。然而,若仅依据制度本体及其法理基础的相似性推导出两者在规范解释与适用上亦应相同的结论,恐难以令人信服。基于类型化视角下的案例梳理可知,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三个面向上的问题;当然,在司法案例与学术文献的辅助下,作为回应前述问题的答案也得以浮出水面。首先,在内容面向上,平台经营者在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后,是否无需履行其他义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绝不仅仅局限于普通的资质审核义务,而应涵盖交易全过程的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排除、事后风险救助三种义务。在限度面向上,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何在?尽管很难划定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界线,但比例原则、成本收益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融入,可使得平台经营者在具体场景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加趋于合理。在责任面向上,当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时,“相应的责任”应解释为何种具体法律责任?事实上,“相应的责任”应是动态、多元的,在具体个案中,其可能涵盖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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