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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制度是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而发展起来的,两者紧密相连,国家赔偿是追偿的前提,追偿是国家赔偿的补充和完善。各国立法在规定国家赔偿的同时,也将追偿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确定。追偿制度的设置旨在通过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制裁的措施,督促其依法行政、忠于职守,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利益。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建立较晚,立法及实践中还有许多不足,如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对追偿的主体和条件基本上作了几乎雷同的规定,对追偿时效、追偿金额的标准、追偿程序等问题的规定,也处于“空白”状态,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追偿制度发展基本停留在理论上,实践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因此,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追偿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章是国家追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追偿的概念、追偿的理论依据、追偿的条件、追偿的类型、追偿的归责原则的论述,将追偿理论方面的问题加以梳理。笔者认为追偿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惩戒性质;我国追偿的主要类型包括行政追偿和司法追偿两种,但笔者认为国家追偿还应将立法追偿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追偿囊括在内;国家追偿采用职务过错的归责原则,是否承担追偿责任主要看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职责有关。第二章是国家追偿制度的实体。在这一章中,主要从追偿人、被追偿人、追偿时效、追偿金这几个方面论述国家追偿实体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设置国家赔偿委员会,统一执行国家赔偿和追偿事务,将国家赔偿与追偿衔接起来,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解决了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追偿机关的弊端。追偿时效应结合我国立法经验定为两年较为适宜。在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追偿金的原则,各地区在最高标准的基础上,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追偿数额。第三章是国家追偿制度的程序。主要从追偿的可诉性、追偿的举证责任、被追偿人的免责情形、以及追偿的程序方面加以论述。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笔者赞同被追偿人在不服追偿决定的时候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在国家追偿中应落实举证责任,这符合公平的原则;在论述被追偿人的免责情形时,主要是结合域外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加以总结,设计符和我国情况的免责条件。文章主要从一般程序、救济程序、监督程序三个方面来论述追偿的实施程序,只有法律明确了追偿的程序,使得追偿有法可循,这才有利于追偿制度的落实。第四章是错案追究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建立错案追究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可以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这是对人民负责的表现,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