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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世界问题,古今中外,凡有诉讼活动就有错案现象。近年来,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案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等一系列刑事错案,不但震惊了刑事司法学界和理论界,而且在媒体和社会公众中也引起了极大反响。所以,各界发起了各种形式的研究,从各种角度探明我国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以期能对我国防范刑事错案提供对策。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方面,刑事立法与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所谓的“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三重标准说”等,这些认定标准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但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困境。在本篇论文中,笔者在取舍已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刑事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司法主体的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案件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因我国具有独特的政治、经历、文化背景,且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纷繁复杂。一般来说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司法制度设计与运用方面的问题、诉讼制度缺陷、司法工作人员司法理念偏差和业务素质低以及经费投入不足等。其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比较深远且一时难以改变,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原因对司法实践活动的影响更直接、更大。在对英国和美国刑事错案的原因和防范机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是该篇论文的落脚点。在进行预防机制的探讨时,关键要针对导致错案发生的原因有的放矢。从树立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综合研究。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正本清源,从而达到尽量减少错案发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