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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预算监督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最重要权力之一。近些年来,大家可感知到,涉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讨论,俨然成为社会之一大热点话题,从高官到平民越来越将其提上口边,大家不禁想问是什么原因造就了这种现象呢?不得不说是目前的诸多社会弊端引起的。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做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并不仅仅限于法律层面的意义,也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本人认为做好各级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可以确保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各级政府的有效监督,可以确保我国制定地方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权威性,可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和预防腐败。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一直在探索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方法,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更是迅速发展,这些都是令人骄傲和欣慰的。但是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有待完善,扪心试问,假使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做的天衣无缝,巨额“三公消费”、“大兴土木”诸多社会顽病,怎可滋长?这些缺点和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发展。在本文中,本人提出目前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进行本级预算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立法有缺陷、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人员履行职责能力不足、地方预算审查不到位、地方人大审批预算太过于形式化以及地方人大对预算执行监督乏力的问题。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本人将会借鉴欧美、日本等域外法制先进国家以及地区经验从加强完善立法、完善地方人大组织建设和人员素质、做好预算监督初步审查、合理安排预算监督流程以及完善地方人大预算决议执行监督等方面提出对策,以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加强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具体对策,对于从事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将会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