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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到户后,国家的正式权力从村庄社会之中撤出,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村庄形成了一种并不太多受外在强制性力量支配的自生秩序,即农地的定期调整。华中邢村便是这样的一个村庄。本研究以农地调整实践为切入点,以邢村作为个案,突破经济学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樊篱,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运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对农地调整这一乡村自生秩序进行深入的剖析,探索这一乡村自生秩序的形成、存续及功能表达。
第一,农地调整的形成。包产到户后,国家的正式权力从村庄社会中撤出,为乡村自生秩序的形成提供了空间。以平均主义、集体成员权以及生存伦理为情理基础,在利益内核引导下,通过民主集中,借助先后模仿,形成了农地定期调整这种独具特色的乡村自生秩序。
第二,农地调整的存续。农地调整这一乡村自生的社会秩序,满足了农民对平均主义的诉求,最终实现了个人利益的折中。但是这一秩序显然并不与国家名义制度相契合,甚至逐渐背离。幸而,国家实践制度并未与之发生冲突,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具有内在一致性。国家实践制度为乡村自生秩序的存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同时乡村也通过一些手段来抑制村庄中个别人借助国家名义制度来破坏这一即成秩序。当然这一乡村自生秩序的存续并不能仅仅依赖村组的这些手段,很大程度还依赖村民对这一自生秩序的认可。不仅仅是国家名义制度对农地调整这一乡村自生秩序造成了冲击,乡村内部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对这一自生秩序产生了冲击。不过,这一自生秩序具有自我维持机制,通过一系列适应性策略,保障了这一秩序的存续。
第三,农地调整的功能表达。农地调整这一乡村自生秩序呈现出了一系列的显功能和潜功能,其显功能是满足了农民对农地的公平占有,而潜功能是有助于村组社区整合,实现了村组的公共品供给,促进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抑制了农地的细碎化等。这些显功能及潜功能又反过来支持了这一乡村自生秩序的存续。
通过以上分析,本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国家正式权力从乡村的撤出为乡村自生秩序的形成提供了空间。建立在国家治理逻辑上超越国家名义制度的国家实践制度为这一自生秩序的存在提供了庇护。而面对乡村外部政策环境和内部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自生的乡村社会秩序又产生了自我维持机制,并通过一系列适应性策略,实现了这一乡村自生秩序的存续。这一自生的乡村社会秩序具有显功能及潜功能,这些功能反过来又支持了这一秩序的存续。研究在此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回应了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同时还回应了现今学术界普遍关注的国家权力与乡村秩序的关系问题。最后,指出了本研究的不足。